Article 18

In force

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实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制度。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如实申报商品房预售情况。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严禁挪用。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商品房预售款项的使用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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