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城市房产管理条例/第二章 房屋权属登记管理第十二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注销房屋登记,收回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者公告作废:(一)申报不实的;(二)涂改房屋权属证书的;(三)房屋权利灭失,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注销登记的;(四)因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失误造成登记不实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