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注销房屋登记,收回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者公告作废:

(一)申报不实的;

(二)涂改房屋权属证书的;

(三)房屋权利灭失,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注销登记的;

(四)因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失误造成登记不实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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