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城市房产管理条例/第二章 房屋权属登记管理第十一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一)违法建筑、临时建筑;(二)所有权有争议的;(三)被依法限制或者查封的;(四)纳入征收范围或已经灭迹的;(五)证件、资料不全又不能提交证明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