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城市房产管理条例/第二章 房屋权属登记管理第十条有效下列房屋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直接代为登记并统一管理:(一)由国家、省补助投资或地方财政投资建设的非住宅用房;(二)住宅区内用配套费建造的非住宅用房;(三)经人民法院判决产权归国家所有的房屋;(四)其他归国家所有的房屋。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