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因房屋权利人下落不明不能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依据人民法院裁决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
房屋权利人在未申请房屋转移登记前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放弃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并愿意协助受让人继续履行合同的,可提交载明上述事实的公证文书,由受让人单方申请登记;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不放弃继承权或受遗赠权的,登记机构可依据人民法院裁决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
代管房屋代管期满,代管人可提请人民法院发出公告寻找权利人,公告期满后无人提出所有权主张的,由登记机关按照人民法院的裁定予以登记。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