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章 耕地保护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土地开垦竣工后,应当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市农业部门,按照新增耕地的质量标准验收。土地整理竣工后,应当由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农业、水务等有关部门验收。验收合格的地块有新增耕地的,应当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市农业部门复核认定。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