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章 耕地保护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土地开垦和土地整理新增的耕地,应当纳入年度的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超出年度的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的新增耕地,可以结转折抵下一年度的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也可以经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审核,用作折抵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其中,跨区(县)折抵耕地补偿指标的,应当经市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