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章 耕地保护第二十条已修改土地开垦和土地整理应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符合河道和湖泊输水、行洪、蓄洪的要求,并按照土地、农业、水利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程实施。禁止毁坏森林开垦耕地或者围湖造田。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