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Amended

土地开垦竣工后,应当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市农业部门,按照新增耕地的质量标准验收。

土地整理竣工后,应当由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农业、水务等有关部门验收。验收合格的地块有新增耕地的,应当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市农业部门复核认定。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