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三章 安全主任和安全督导员第四十四条已修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安全主任提交的有关本单位安全生产及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建议,应当及时签署意见,并归档保存三年。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