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安全主任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落实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三)督促落实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对现场安全生产进行检查,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管理,对发现的事故隐患提出整改意见,督促落实整改;

(五)发现有危及员工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因特殊情况无法报告的,有权决定员工暂停作业、撤离作业现场或者采取其他应急措施;

(六)负责本单位组织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调查结果并提出整改建议;

(七)监督、指导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安全督导员开展工作;

(八)每月一次将安全生产情况书面报告单位主要负责人。

安全主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书面责令生产经营单位予以撤换。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