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聘用安全主任和安全督导员,并在生产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安全主任、安全督导员的姓名、通讯方式和职责。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