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三章 安全主任和安全督导员第四十一条已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聘用安全主任和安全督导员,并在生产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安全主任、安全督导员的姓名、通讯方式和职责。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