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沿海重点景区与重点区域范围内,严格限制开挖山体、填海等改变地形地貌和海域自然属性的活动;因重大建设项目需要的,应当进行区域或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新建、扩建、改建的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报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可能对海洋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围海、填海建设项目,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社会和公众的意见。

围海、填海禁止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经批准围海、填海的,应当采取先围后填的方式进行围海、填海。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