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严格控制采挖海砂、砾石和其他近岸矿产资源。因重点工程建设确需开采的,应当依法进行专项环境影响评价,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