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二条有效严格控制在半封闭海湾、河口、泻湖、泄洪通道等兴建影响潮汐通道、行洪安全、降低水体交换能力以及加剧海洋自然条件演变的工程建设项目。因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需要的,应当在工程建设的同时采取必要的海洋环境保护或者生态修复措施。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