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第四十五条已修改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及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可以兴办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兴办的企业、事业单位属工会所有,其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