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第四十四条已修改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开立银行账户,建立经费预算、决算制度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各级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当由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对经费使用情况提出意见。工会经费的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国家的监督。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