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第四十六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应当为同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提供办公和开展活动的房屋、场地和设施。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基层委员会提供必需的办公设施和活动场所。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