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隆回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罚则第五十四条已修改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或者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