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隆回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罚则第五十条已修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上不超过三千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上不超过两百元的罚款。地方法规 ·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