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修改

损坏各类市容、环境卫生、市政、绿化等设施和绿化物的;机动、非机动车辆在人行道上停放或装卸货物,造成压陷、损坏人行道彩砖、道牙石、绿化物及其他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可以按其所损坏设施价值的二至十倍处以罚款。

盗窃、破坏县城市政设施、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