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隆回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罚则第四十九条已修改擅自接入和中断排水排污设施,在排水、给水、排污管道上圈占建设用地或者新建构筑物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拆除和恢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