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临街的建设工程施工场地不按规定对工地出入口道路沙化或硬化,将泥沙带出工地污染道路或将泥浆等直接排入下水道的;不按规定封闭作业、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或覆盖、工程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场地拆除临时设施的;
(二)擅自拆除、移动或者不按批准的方案拆迁环境卫生设施的;
(三)将临街建筑物的封闭墙体打开设置店铺或作它用的;
(四)建设工程施工场地未按规定采取有效防噪音和粉尘措施,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工作、学习的;
(五)未经同意,擅自设立大型户外广告的;
(六)市政、邮政、电信、移动、交通、电力等单位的公用设施破损,不及时维修更新的。
地方法规 ·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