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履行环境卫生分区责任制或者环境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不符合要求的;

(二)未经批准,在城区主要街道两侧及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三)不服从统一清运垃圾规定将清运的垃圾倾倒在非指定场所的;

(四)临街搭建和封闭阴阳台不符合市容管理规定的。

地方法规 ·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