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机动车、非机动车辆在人行道上停放的;

(二)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搭设彩门、充气广告、过街广告影响市容的;

(三)设置的户外广告,宣传牌(栏)、招贴栏、标语牌、道路交通标志、商铺牌(匾)、橱窗、霓虹灯、灯箱、悬挂横幅等污损不洁的;

(四)在未设下水道或者排污设施的临街门店从事理发、餐饮等经营活动的;

(五)单位和公用住宅的下水道、化粪池发生渗漏、漫溢,不及时抢修影响环境卫生的;

(六)损坏城镇公共设施的。

地方法规 ·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