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隆回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罚则第三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者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一)随意吐痰、便溺的;(二)乱扔瓜果皮核、烟蒂、饮料罐、口香糖、包装物、纸屑等废弃物的;(三)踩踏草坪、攀折花草树木的;(四)饲养的家畜家禽不按规定圈养,开栏自流,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五)运行的车辆污损不洁且掉落杂物影响环境卫生的;(六)未在设置的公共招贴栏内张贴广告或宣传品的。地方法规 ·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