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隆回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七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城市主要道路和公共场地举办物资交流会等社会文化活动以及组织临时集市贸易、夜市的,应当在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经营,并负责打扫环境卫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摆卖、生产、加工、修配、餐饮和清洗车辆等经营活动。临街商店不得倚门摆摊,占道经营。禁止在街道、绿地、广场、垃圾收容器内焚烧一切可燃物。地方法规 ·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