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禁止教练车、履带车、铁轮车或超重、超高、超宽的车辆在城区主要街道行驶。确需行驶的,应当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规划和确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具体停靠地点和位置;禁止各类机动车、非机动车在城区人行道上任意停靠或者停放。

地方法规 ·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