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隆回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在城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应当在不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情况下归栏圈养,禁止在城市广场、街道、绿地、公园、垃圾场等地放养家畜家禽。饲养宠物不得散放和影响环境卫生,宠物在道路和其它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宠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即时清除。禁止在城区占道交易畜禽,屠宰牲畜。交易或者集中屠宰畜禽应当在指定场所进行。地方法规 ·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