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隆回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在县城内运行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体整洁,司乘人员应当按指定的地点停放车辆,不得沿途或在临时停靠点抛撒,丢弃垃圾杂物;载运液体、气体、散装货物及清运垃圾的车辆应当封闭、包扎、覆盖,不得沿途泄漏、遗撒,载装污染物、运输特种危险品的车辆不得沿街停放,须按指定线路行驶。地方法规 ·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