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隆回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一条已修改禁止在商业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扬声器招揽顾客;营业性文化娱乐等场所,其边界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环境噪声标准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市场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环境保护部门不得核发排污许可证。地方法规 ·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