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草原管理条例/第三章 草原的保护和利用第二十条已废止国家资助、集体和个人集资建设的草原设施,应固定给有草原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由其负责管理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偿平调、侵占和破坏草原设施。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