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草原管理条例/第三章 草原的保护和利用第十九条已废止加强草原防火工作,建立防火责任制,制定草原防火制度和公约。在草原防火期(每年10月1日至翌年4月30日内),应当采取安全措施,严格管理。消除有毒有害植物,更新植被或者防治疫病污染,需要放火烧草时,必须报请县畜牧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