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殡葬管理办法/第三章 墓地与丧事活动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建设公墓(包括安置性墓地)由市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审批;建设骨灰堂由县(区)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民政部门审报;建设农村公益性墓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骨灰堂、农村公益性墓地,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建设公墓、骨灰堂、农村公益性墓地。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