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建设公墓(包括安置性墓地)由市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审批;建设骨灰堂由县(区)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民政部门审报;建设农村公益性墓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

建设公墓、骨灰堂、农村公益性墓地,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建设公墓、骨灰堂、农村公益性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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