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殡葬管理办法/第三章 墓地与丧事活动管理第十八条有效经批准建设的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墓地,其规模必须控制在核准的用地范围内;墓穴占地面积执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应合理规划,进行绿化、美化,逐步实现园林化;墓体、墓碑建设要厉行节约,推行小型化;墓区要保持整洁、肃穆和安全。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