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殡葬管理办法/第三章 墓地与丧事活动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应当建设在荒山、荒沟或不宜开发耕种的瘠地上。禁止在铁路、公路、河道两侧,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耕地、林地、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内新建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或建造坟墓。前款区域范围内已建的墓地和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研价值的坟墓外,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清理,通知墓地管理单位和坟主在规定时间内迁移或深埋,不留坟头。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