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章 居住证第二十三条有效首次申领《浙江省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或者补领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证件工本费。办理居住登记、变更登记和签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证件工本费按照省物价部门、财政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