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章 居住证第二十四条有效《浙江省居住证》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统一制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非法扣押《浙江省居住证》。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