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章 居住证第二十二条有效《浙江省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的,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办理换领手续;领取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浙江省居住证》遗失的,应当办理补领手续。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