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章 保护第三十八条有效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一)设置、张贴户外商业广告的;(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的;(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四)引入外来生物的;(五)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