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设置、张贴户外商业广告的;

(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的;

(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

(四)引入外来生物的;

(五)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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