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章 保护第三十九条有效建立风景名胜区管理信息系统,对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资源保护情况进行动态监测。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向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报送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资源保护情况。其中,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每年还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报送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资源保护情况。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风景名胜区内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保护的情况,及时抄送同级有关部门。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