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风景名胜区内文物古迹的保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风景名胜区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传统民居应当依法严格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尺度以及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