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章 保护第三十七条有效风景名胜区内文物古迹的保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风景名胜区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传统民居应当依法严格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尺度以及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