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第六章 集体合同的监督与争议处理第三十七条有效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在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上报告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