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第六章 集体合同的监督与争议处理第三十六条有效集体合同履行的日常监督,可以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组成的集体合同监督委员会(小组)负责,也可以由双方根据需要选择其他形式。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双方应当认真研究处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