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集体合同履行的日常监督,可以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组成的集体合同监督委员会(小组)负责,也可以由双方根据需要选择其他形式。

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双方应当认真研究处理。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