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第六章 集体合同的监督与争议处理第三十八条有效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建立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地方工会应当按照规定督促其限期建立。在授予用人单位或者经营者荣誉称号、评定用人单位信用等级、评选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时,应当将用人单位是否建立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作为重要依据。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