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五章 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第三十三条有效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按照本条例规定的集体协商程序办理。解除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自解除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