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五章 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第三十二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一)订立集体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被修改或者废止的;(二)因不可抗力致使集体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三)企业发生破产、兼并、解散等重大变化,致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四)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者解除条件出现的;(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的其他情形。一方提出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要求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